加速科技为高质量发展赋能

日期:2021-07-26        来源:《科技中国》2021年第七期p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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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郭铁成(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转化为创新性生产要素,加速为高质量发展赋能。


  一、创新性生产要素是未来增长的新动能


  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主要靠土地、劳动、资本品等物质性生产要素;而智能时代的经济发展,则主要靠科技人才、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等创新性生产要素。创新性生产要素就是驱动未来发展的新动能。为创新性生产要素投资,建立科学家、工程师主导的增长模式,是新发展方式的根本特征。


  创新性生产要素由科技资源转化而来。转化的中介是科技创新市场,包括科技服务市场、创业投资市场和创新产品市场三大市场。


  科技服务市场交易的是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扩散服务、专业知识服务等科技服务,大致相当于科技界所说的“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但又比“四技“服务更宽一些。科技服务市场形成的新动能,主要是研发人员和人才团队、专利等知识产权、工艺和技法、生产和经营大数据等创新性资产。科技服务能够提高企业的创新率和创新成功率,创造新价值。


  创业投资市场交易的是科技创业企业的股权,包括股权买卖和企业重组、并购、收购等。创业投资市场形成的新动能,主要是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型创业企业、知识型创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新经济成分。创业投资市场的繁荣直接促进科技创业的成功,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密集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创新产品市场交易的是新开发的中间产品和最终消费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新系统等,也包括衣食住行用的新产品。作为中间品的创新产品是创新性生产要素,直接促进产业和消费的转型升级;作为消费品的创新产品,能够向创新的企业提供持续收益,保证资金流丰沛,促进创新规模扩大。


  二、形成创新性生产要素具有广阔的空间


  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科技创新市场有了巨大发展。2019年,技术合同成交额为2.24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2%。结构也有很大改善,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成为技术交易的主要类型,两者占比超过87%。中国创业投资市场披露的投资金额为866.80亿元,上市退出较为活跃。


  但与我国丰富的科技资源总量相比,创新性生产要素形成的规模还比较狭小,积累的速度也比较慢。我国已经是一个科技大国,具有全球最丰富的科技资源,但许多科技资源尚未完全服役,处于闲置或低效状态。充分开发这些科技资源的市场价值,加快创新性生产要素的形成和积累,具有广阔的空间。


  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价值有待进一步开发。我国现有高等学校2800多所,科研院所3000多家,专业人员5500多万,研发人员713万,是全球科技人力资源最富庶的国家。除了前100所科技服务比较活跃的大学外,应出台积极的科技创新市场政策,调动其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面向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各具特色的科技服务。


  二是基础研究的市场价值有待进一步开发。基础研究是自由探索,属于公共服务业,没有也不应该有市场化目标要求。但很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甚至能够产生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应出台积极的科技创新市场政策,促进基础研究成果的商业化,面向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供给。


  三是创业投资领域有待进一步开发。我国创业投资资源丰富,2019年,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达9989亿元;后期阶段的初创企业、独角兽公司和短期内能够产生回报的企业,创业投资活跃。但总体投资率低,仅为8.7%,而美国的投资率却高达30%。应出台积极的创业投资政策,促进创业投资进入广大科技型创业企业,特别是依靠开创性、突破性技术创业的企业。


  四是创新产品市场有待进一步开发。不少创新产品由于没有第一批用户,无法建立领先市场,更难以培育成熟市场,延缓了创新进程。应出台积极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与创新挂钩,推出创新采购品类,释放产品创新的价值。


  三、促进创新性生产要素积累的赋能政策


  (一)促进科技服务的赋能政策


  一是促进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接的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合同,政府予以配套资助,或根据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予以奖励;研究型大学除教学、研究岗位系列外,增设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创新岗位系列,吸纳本科生、研究生就业,在岗人员薪酬主要由市场决定;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开发型大学、技能型大学;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与所在地方、所对应产业结成城市创新联盟;把为企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纳入大学考核和评价体系;国家科研项目对技术商业化作出明确要求,纳入项目绩效和信用考核。


  鼓励创办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研究院、设计院或研发、设计公司;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兼并重组、连锁经营、做大做强,面向科技资源缺乏的城市,面向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面向农村、落后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建立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


  支持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业知识服务等行业制定科技服务标准,按标准编制优质服务目录,向企业和社会发布。


  二是促进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对企业等创新主体购买的科技服务,按服务性质、种类、程度的不同,加大免税或减税力度,或按一定比例视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设立全国通用的“创新券”,向中小微企业等创新实体发放,用于购买科技服务,创新券项目由地方执行;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券项目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企业研发、设计等专业外包。


  取消知识产权供给侧奖补政策,转而采取需求侧补贴等优惠政策,即不再对专利、技术许可、技术诀窍、版权、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供给方进行奖励或补贴,而是对使用者予以补贴或奖励。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创新中心等由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处于休眠状态的专利,向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开放,免费使用。


  三是行政性科技服务机构转制为企业。政府所属的或公益类科研院所所属的事业性知识产权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单位,以及其他仍按事业单位管理而经营性又很强的服务机构,本着事企分开的原则,从原单位剥离出来,改制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营利性服务机构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也要采取企业机制,公共服务领域的业务可申请政府的项目资助,收入不足部分由市场性收入弥补。原来完全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或回归政府。


  四是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各高等学校和公共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共同组建互通互联互用的全国创新服务平台,聚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供给方,企业等科技服务需求方,投资机构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从事科技服务交易。加入技术转移体系是高等学校、公共研究机构申报国家项目的准入条件,不加入技术转移体系或技术转移体系失能单位丧失申报资格。


  (二)促进创业投资的赋能政策


  一是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征信体系。科技管理专业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法人创新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研发人员、研发投资、研发项目、研发机构、创新产品、创新体系、创新文化等创新活动内容,建立企业科技创新信用档案,并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创业资本投资提供参考。


  二是依靠智能技术启动新型投融资市场。建立科技创业股权众筹、融资监管“沙盒”,进入“沙盒”的包括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创业企业、产品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沙盒”框架下,开展捐赠型众筹、奖励型众筹、信贷型众筹、股权型众筹等投融资活动;发起融资的初创企业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相关信息,潜在投资者从中筛选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依据所获股权的多少获得收入或进行利润分成。一旦出现风险,“沙盒”将启动管控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采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新技术,面向初创科技企业开展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用于减贫的政策工具,融资成本较高,但新兴技术的应用已经大大降低了成本,使之可以用于创业投资市场。


  三是培育和鼓励“耐心资本”。政府风险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合作成立“耐心资本公司”,向创业基金投资,创业基金再向创业企业投资;也可以直接对创新型企业开展长期投资。


  启动“股权储蓄计划”和“创业投资信托计划”,鼓励个人和企业开展“耐心资本”投资。通过“股权储蓄计划”投资的个人或企业,直接购买创业企业股权,至少持股3年或5年,根据持股多少和持股年限享受相应税收抵免;通过“创业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的个人或企业,依托公开交易的依托基金间接向创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至少持股5年以上,可以相应享受税收抵免。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开展创业投资。鼓励孵化器和加速器除了常规服务以外,向创业企业提种子投资,或开展股权投资,带动其他投资者的“耐心投资”。


  四是启动诚实创业扶持政策。对诚实创业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保护性重组政策,减少投资人损失和知识资产流失,渡过难关;对诚实创业失败企业,实施保护性并购、收购政策,注入有实力的资本,使其获得新生。


  (三)促进创新产品使用的赋能政策


  一是政府采购与创新发展挂钩。把支持科技创新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际经验,创新采购预算占公共采购预算的2%~5%为宜。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创新采购的政策和规划,宏观调控创新采购规模、结构和方向,执行重大创新产品的采购项目;地方政府负责执行绝大多数创新采购项目。在国家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创新采购执行机构,以及全国互通互联的创新采购平台网络。依法在适当的时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相应的修订。


  二是启动政府创新定制采购。这种采购国际上称为“远期约定采购”。采购开始时,创新产品并不存在,供需双方磋商约定产品性能、标准和价格,签订定制采购合同。创新定制采购的需求方,一般是社会公益领域的公益机构或政府公益项目;供给方一般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是启动政府创新期货采购。这种采购国际上称为“前采购”或“商业化前采购”。与从需求端发起的创新定制采购不同,创新期货采购是从供给端或研发方发起的。开始采购时,创新产品尚不存在,但样品已经通过测试、进入最后开发阶段,供需双方根据约定的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创新期货采购的需求方既可以是社会公益领域的公益机构或政府公益项目,也可以是企业、其他社会机构以及私人消费者;供给方一般是大学和研究机构,其次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四是启动政府创新信用采购。这种采购国际上称为“催化式采购”。由政府和创新产品提供方共同提供信用,政府与企业、个人等私人消费者共同采购;或者政府不采购,但对私人采购予以补贴;甚至政府只提供信用平台,完全由私人采购。政府提供信用的基础是相关方科技创新信用记录等,还包括对产品进行测试和验证。创新信用采购的需求方一般是企业等集团消费者,其次是私人消费者;适配的供给方一般是创新型企业。


  五是完善政府创新认证采购。这种采购国际上称“标签采购”。政府根据节能、环保、健康、安全等先进标准,组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创新产品进行认证,凡经过认证的产品,加以标识,进入创新产品的“篮子”,然后投放市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创新认证是动态的,创新产品的“篮子”也是开放的,创新产品能够不断进入,落后产品能够随时退出。创新认证采购的需求方一般是私人消费者,也包括一些集团消费者;供给方一般是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充分竞争领域的企业。创新认证采购我国已有实践,比如新能源汽车的创新采购;但我国的创新认证体系尚不健全,产品认证与创新产品挂钩不紧密,产品认证范围还不够宽阔,需要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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