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二十三)—科技成果如此交易是否违规?

日期:2021-12-22        来源:《科技中国》2021年第十二期pp.40-45

字体:【

  文/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一、案例基本情况

  A大学的B教授领衔研发,取得了一项医疗创新成果C,包括1件非专利技术(一套数据和基于数据的模型)、3件2012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权和3件发明专利申请权。2019年,A大学采用以下方式以63.5万元的金额将成果C转让给E公司:通过协议定价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非专利技术;以每件专利权4.5万元评估价进行转让,合计13.5万元;每件专利申请权以协议定价15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合计45万元。A大学职能部门在审查时,没有发现B教授与E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021年上半年,A大学在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时,审计人员查询后发现,E公司从A大学受让成果C后,又以同样的金额转让给F公司。F公司是由B教授领衔创办的,在受让科技成果C以后,获得了8000万元的融资。针对这一情况,审计人员认为,科技成果C中的非专利技术和三件专利权的转让价格过低。其主要理由:一是没有对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二是尽管对3件专利权进行了评估,但该评估是由科技成果C的完成团队委托的,不是由A大学委托的,以该评估报告作为3件专利权转让的定价依据是不充分的。交易程序的不严谨,导致科技成果C被贱卖了。

  对于审计人员的质疑,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觉得很委屈。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解释说,A大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C进行评估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而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是每件5万元,而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评估费用。针对审计提出的专利权定价依据不充分的问题,A大学以学校的名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对三件专利权进行评估,以回答审计提出的定价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但每件专利权的评估值为4万元,比4.5万元的成交额还低0.5万元。

  审计人员对A大学提出以下三点整改要求: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规定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大事项列入“三重一大”范畴,须经单位行政会议和党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二是将科技成果的研发成本作为科技成果定价的依据;三是建立知识产权台账制度。

  对于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A大学着手修订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和流程。但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表示,审计提出的三点整改意见难以做到。

  二、案例解析

  从上述案情看,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比较复杂的成果定价、交易、决策等问题。以下就其中的几个关键点进行解析。

  1.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B教授领衔完成的科技成果C的构成很丰富,3件专利权和3件专利申请权和不能申请专利的一套数据及数据模型。对科技成果C及其专利的价值,可从以下三个角度看:

  (1)创造性。B教授的研发是原创性还是改进型创新,决定了其创造性大小,或研发质量。高质量的研发是取得高价值专利的前提。

  (2)商业价值。专利的商业价值不等于专利的经济价值,更不等于科技成果C的经济价值,其商业价值是由其权利要求多少决定的。如果一项创造发明的创造性很强,但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比较少,其商业价值就会大大缩水。如果专利申请不是为了取得最大的商业利益,只是为了项目验收、职称评审、研究生毕业等,则其商业价值不会很高。从本案例看,3件专利权的商业价值并不高。

  (3)专利布局。B教授有比较丰富的创业经验,商业意识较强,已经对专利申请进行了合理布局,且3件专利每件卖了4.5万元,每件专利申请权卖了15万元,表明已有专利布局的意识,但还不够,有待加强。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源头治理入手,在科研人员取得发明创造时,就要进行发明披露,注重专利申请前评估,在对其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专利申请,尽可能争取最好的保护范围,以获得高质量专利。

  (4)B教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都是科技成果C的载体。科技成果C是否值钱、值多少钱,不完全是由每一件专利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科技成果C的构成及载体决定的,包括B教授、商业秘密及其他载体。

  2.科技成果定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和拍卖等定价方式,协议定价涉及如何出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定价涉及如何确定挂牌价、拍卖定价涉及如何确定起拍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规定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者由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或者组织相关专家对科技成果C进行评价,以确定如何出价、挂牌价及起拍价。

  A大学通过协议定价分别以5万元和15万元的价格将1件非专利技术和3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E公司。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提供的谈判记录表明,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人员、教授团队、E公司人员都参与了协议定价的谈判。对于非专利技术转让的协议定价,采纳了B教授团队的说法,其数据和基于数据的模型已通过公开发表的论文向社会公开,其商业价值不高。尽管有谈判记录说明其协议定价过程,但因F公司在取得科技成果C以后融资了8000万元,审计人员还是认为科技成果C被贱卖了。

  对于市场化定价,国家和上海均有相应的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提出:“高校依据教技〔2016〕3号文精神,要积极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专业化、市场化定价机制,可以由学校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也可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如果不发生E公司将成果C转让给F公司,A大学对科技成果C的定价程序基本上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3.科技成果评估与评价。科技成果的价值与其成熟度密切相关。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成果的价值判断会相差很大。

  如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是科学的,搜集的数据来源是合法且充分的,评估参数的选择是合理的,无论A大学委托还是教授团队委托,其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如果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受委托方影响较大,则另当别论。

  一般来说,软件方法、器械改进、耗材改进等医疗技术的专利估值不高,而药品的化合物、一段抗体的序列等能开发成新药品的专利技术成果,其估值往往会较高。专利的价值一般由技术、法律和市场三个维度决定的。技术的原创性使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是其价值的源泉;医疗市场前景比较好、市场容量大,可使它卖出一个好价钱;法律保护性是一个约束变量,往往是一个减值因素。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应从上述三个方面设计评估模型,广泛搜集数据,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选择相关参数。采用不同的评估模型,搜集到的数据完善程度,评估参数的选取,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本案例中没有交待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模型、数据搜集情况和参数的选择依据,对其评估结果很难作出客观评价。

  4.科技成果转让与技术转让。如果把一项成果视为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那么每件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只是该解决方案的一个局部。因系统的总体效果会大于各局部效果的总和,科技成果C的价值应大于各单项技术价值之和。也就是说,科技成果C的评估值应大于1件非专利技术、3件专利权和3件专利申请权分别进行评估所得出的评估值之和。A大学之所以分别评估并分别签订转让合同,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A大学分别对1件非专利技术、3件专利权及3件专利申请权进行评估作价,并分别签订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即由一项成果的转化变成了7项成果的转化。

  (2)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只有专利权转让收入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可享受减计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对非专利技术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均不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5.独立交易与非独立交易。因A大学、B教授与E公司无直接关联关系,A大学将科技成果C卖给E公司,好像是独立交易。E公司将科技成果C再卖给F公司似乎与A大学无关。但是,将整个交易过程结合起来看,可以认为是由B教授在操纵。即B教授为逃避关联交易的严格审核,引入E公司,增加了一个交易环节,其用意可能是多方面的。

  (1)独立交易原则。也称公平交易原则,或正常交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其中“没有关联关系”,是指干扰交易双方正常交易的关系,包括股权(东)关系和人员关系。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则是非独立交易。不过,这是税法规定,是从税收监管的角度定义关联交易。

  (2)非独立交易应公开进行。对于非独立交易,为避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采用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以避免非法利益输送。可见,B教授以E公司作为交易媒介逃避学校的监管,在程序上是违规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3)交易媒介。基于B教授丰富的创业经历,引入E公司作为交易桥梁这一点来看,有多种可能性:一是他创办F公司时,应该已经做足了准备工作,以尽可能扫除在职创办企业的障碍。二是B教授担心由F公司出面交易,人为因素过多,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过高,交易周期拉长,除付出更多成本费用外,也可能影响其融资进程。三是抱有侥幸心理,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科技成果C。

  3件发明专利值不值钱,值多少钱,B教授是最清楚的,而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也是有数的,因为这3件专利均是2012年申请的,属于“库存”专利,每年还要支付一笔不小的专利维持费,必须尽早处置。

  6.融资因素。影响F公司融资及其金额大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司成长性、市场潜力、经营团队、技术创新、资金投入、所处阶段等。在上述诸多因素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科研团队,即B教授团队;其次是医疗市场前景广阔,往往是投资的热门领域。据了解,投资人在投资F公司时,对科技成果C的交易情况及其价值进行了审查,没有提出异议。但3件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是否给F公司融资加分,不得而知,但绝不是其决定性因素。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高价值专利的统计范围,F公司融资8000万元应该与科技成果C中的专利有一定关系,即这些专利属于高价值专利的统计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认为,高质量专利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技术方案;二是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三是权利的稳定性好;四是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对照这些条件,如果没有进行高质量专利申请,即使其他条件均符合,也不认为是高价值专利。

  7.科技成果定价与研制费用之间的关系。笔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6年)一书对成果的价值与其研发费用之间关系进行了分析,两者不能直接挂钩。高校院所的科研活动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原创性较强,但离产业化还有一段距离,需作进一步的投入以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的转化活动。

  将科技成果定价与研制成本挂钩,会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研制成本难以核算。如果不能准确地核算研制成本,就无法进行科技成果定价,进而无法进行科技成果交易。研制成本核算过高或过低,不能反映科技成果的成本,不利于科技成果定价。

  二是如果科技成果定价低于甚至远低于其研制成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不愿交易,一旦交易就会被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例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6年)一书中有一案例,一项成果经过10余年的研发,申请国家财政资助1个多亿,却以2000万元的价格进行了转让。如果与研制成本挂钩,则该成果可被视为贱卖了,甚至被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如以这种观念看待科技成果转化,该成果是不可能得到转化的。

  三是高校院所申请财政资助都是无偿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6年),如果将财政资助计入研制成本,等于改变了财政资助的无偿性质,变相转为对高校院所的投资。

  这也是A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难以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最根本原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障碍已经很多了,不能再人为地设置阻力、增加障碍了。

  7.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规定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中的“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到底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事项”还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就是重大事项?笔者认为应该是前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事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制修订、技术转移机构设置及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定价等。凡是属于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可以认为是重大事项,否则不宜划定为重大事项。

  有的单位以科技成果拟成交金额大小分级决策,对于成交金额比较小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不列入重大事项,下放到职能部门,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决策。将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列入重大事项,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8.知识产权台账。这会增加不少工作量,但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可以避免忘记因缴纳年费而使专利失效等问题出现。

  三、思考与建议

  审计部门对A大学的审计是查出了问题,即高价值专利被低价转让,说明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及其设计存在瑕疵。但问题的根源不只是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上,应追溯到科研管理环节,特别是专利申请环节。因问题的产生根源没找准,加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复杂性,审计开出的整改措施不仅难以施行,甚至会成为新的堵点,适得其反。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科技成果不转化,才是最大的浪费。

  1.注重高价值专利的培育。笔者在《一件发明专利如何拆分许可?》(《科技中国》2021年第2期)一文中介绍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做法。高价值专利主要由技术、法律和市场三个维度构成:一是高水平技术研发,即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发;二是专利保护范围要清晰、适当,确保有较强的法律保护性,其关键是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三是市场容量大,可卖得出好价钱。韩秀成认为,须采取以下措施培育高质量专利:一是要高质量创造;二是要高质量申请;三是要高标准授权;四是要精准长远布局;五是要在政策扶持上向市场规律、市场轨道和市场方向精准着力;六是要高水平遴选和评估。本案例中,如果3件发明专利没做到高质量申请,则其价值会大打折扣。因此,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是落实《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文件精神,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2.建立健全非关联交易承诺制。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及其他技术交易中,科技人员须披露与交易对象是否存在投资、兼职以及其他影响公平交易的关联关系。对于须主动披露而未披露,或刻意隐瞒,或者失实披露者,当事人须承担失信责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协议定价机制。审计人员质疑A大学贱卖了科技成果C,实质上是质疑其协议定价流程。A大学已经做到谨慎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3件专利权进行了评估。建议有关部门制订科技成果协议定价规程,如何避免科技成果不被贱卖。高校院所按照规定的流程定价,履行了勤勉尽责,就不应质疑其科技成果被贱卖。

  4.制订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审计对A大学提出的问题不是原则性问题,但整改意见却是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依据,并被要求整改到位。这会给被审计单位带来困惑。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仍处于探索阶段,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各高校院所都根据自身的实际和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出台制度流程。在缺乏细则的前提下,是否尽职尽责、是否违规,容易扯皮,其结果不是在松绑,而是在加码,事与愿违。建议有关部门以负面清单的方式给科技成果转化划出底线,才能给高校院所松绑、减压。在审计、巡视等监督中,如果发现新的问题,可以补充到负面清单中。

  5.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仍以“促”为主。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颁布施行到现在已经多年了,且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其效应逐步显现出来了,一些高校院所做得很不错,成效比较突出,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离预期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且发展很不平衡,许多高校院所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须以促进为主,通过多种手段,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通道,破除各种瓶颈制约。无论采取什么手段或措施,都须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并定位为“促”,还远没到严“管”的程度,更不能设置新的障碍。

  【关于作者】

  吴寿仁,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著有《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等书。

联系我们

地址:中国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 邮编(ZIP):100038

电话(Tel):86-10-58884543 咨询:webmaster@casted.org.cn 新闻与信息:xxxz@casted.org.cn